近日,高阳法院研究室干警在调解室内用相机记录下这样一幕:原告吕某某和被告王某签下调解笔录握手言和,双方真诚地感谢史春雪法官为接近一年的维权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这是党组成员史春雪办理的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6月份,吕某某来到王某开办的配件厂(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脚手架及配件生产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9日,吕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左手被压伤,为此走上两裁两诉甚至上访的维权道路。
首裁首审未能如愿:2017年9月5日,吕某某向高阳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任丘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吕某某曾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后离职;2017年6月,吕某某应王某之约前往出事工厂工作;受伤后,张某某(任丘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事)前往医院交住院押金。2017年11月28日,高阳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驳回吕某某的申诉请求。
吕某某以任丘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张某某、王某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任丘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再裁仍不如愿:在第一次诉讼时,第三人王某认可雇佣吕某某在其开办的配件厂工作,配件厂与任丘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吕某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但最终的赔偿数额与吕某某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 2018年4月20日,吕某某以王某为被申请人,再次向高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系自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再次起诉终获赔偿:2018年5月3日,吕某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我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该案由党组成员史春雪主办。
庭审时,吕某某以丧失劳动能力等级5级程度向王某主张赔偿100万元;王某对吕某某的主张不认可,认为双方的关系需首先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并且吕某某未进行伤残鉴定,对于其主张的赔偿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在没有关系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吕某某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他的维权路将更加艰难。他受伤已经接近一年了,因为得不到及时赔偿,他的身心受到极大打击,甚至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如果纠纷再得不到解决,对于一个工人来说,显得有些残忍。
史春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吕某某受伤后,王某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1万元假肢费;在之前的仲裁和诉讼中,王某亦认可吕某某为其雇佣的员工。说明王某是非常负责任和有赔偿诚意的,之所以没有赔偿其他费用,是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如果在此基础上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是不是能达成调解,化解双方矛盾呢?
庭审后,通过询问意见,吕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与王某同意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调解非常有难度。史春雪法官多次分别征求双方的意见,在情理和法理上给双方做工作,一次次缩小双方的差距。三日后,好消息终于传来,双方的意见差距不大了。6月21日上午,史春雪法官将双方召集到调解室,通过落实细节问题,双方终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王某同意赔偿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不包含已经垫付的费用),吕某某同意配合王某做伤残鉴定以及办理相关保险手续,提供理赔需要的资料,以便得到保险赔偿。
当日,王某将5万元赔偿款交付到吕某某手中,这是两裁两审以来吕某某收到的第一笔赔偿款,王某还表示,即使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自己也会将赔偿款如数给付吕某某。双方在史春雪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调解书签订后,史春雪法官一直牵挂着案件的后续进展,关心吕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境况。经和吕某某联系,得知王某已如约将第二笔赔偿款12万元给付到吕某某手中,其他的手续也在逐步进行中。吕某某和妻子继续回到配件厂上班,并且双方保持着良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