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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凿细审打击高贷 维护正常借贷秩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6月25日     点击:

近日,高阳法院小王果庄乡法庭审结了韩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齐宁法官精凿细审,依法打击合法外衣形式下隐藏的高利行为,维护了正常借贷秩序。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欠据两张,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事实及理由:2017918日、2017101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0元,均约定月息2%,还款期限分别为20171018日和20171111日,同时约定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一份,辩称:原告所诉2017918日借款实际为2017418日所借,借据于2017918日重新出具。自2017418日至2018213日期间,被告共偿还原告8万元(附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以下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于20174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7101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均有转账记录)。被告自20174月至20178月每月还款5000元,自201710月至20182月每月还款10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

齐宁法官结合被告还款日期及还款明细发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月息2%,但被告每月还款金额远超上述利息标准,明显与借据约定不符。原告不能说明超出部分款项的性质,应认定是以合法的借据形式掩盖非法高利的行为。

原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齐法官依法将原告超出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经逐笔计算,2017418日的借款100000元剩余本金67150.83元未偿还,20171011日的借款100000元剩余本金87635.18元未偿还。

另外,原告同时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违约金,但其主张数额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齐法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高利借贷害人害己,杭州“保姆纵火案”、 山东省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以及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自杀的三口之家,均系高利贷导致的悲惨案例,大家应以此为戒,慎贷慎借。民间借贷应遵循法律规定,民间高利贷绝非法外之地,违法高利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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