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阳法院与县电视台联合开办了《执行进行时》栏目,定期对我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播出。节目播出后,收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反响,对推进我院执行工作,打造全民遵法守法的法治环境起到了良好效果。
2018年是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我院与县电视台再次联手打造《执行进行时》栏目,对比较典型的执行案例进行播出,欢迎广大电视群众观看,并欢迎大家向我院提供执行线索,共同促使广大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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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妨害执行公务。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应主动、及时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可就是在不久前,还有人竟然以身试法,在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正常执法过程中谩骂、殴打执行法官,阻碍法院执行公务,从而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事件的起因
2017年6月16日,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28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某给付原告韩某东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200元,判决生效后,肖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韩某东于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了强制执行。
事件经过
2017年11月29日,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肖某位于高阳县佐家庄村的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妻子不但拒不配合签收,还将执行干警驱赶出院子。当执行干警准备在被执行人家门口张贴送达手续的时候,被执行人肖某的母亲肖某军回到家中,不明情况即对执行干警大吵大闹,经过执行干警耐心对肖某军的讲解,肖某军代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正当执行干警要离开的时候,肖某的父亲肖某强回来了,对执行干警张口大骂,从自家门洞里面拿出一把铁锹要打执行人员,并且在看到执行干警的执法记录仪在录像后,上前夺取执法记录仪,并对一执行干警头部进行殴打,同时肖某军也开始殴打执行干警,当时在场执行人员立即对肖某强进行了控制。在控制肖某强与肖某军时,围观人员其村村民杨某男动手抢夺执行人员的警械,屈某帅、屈某超、屈某成阻拦执行干警执法,随后逃离。在法院干警控制住现场后,肖某的伯父肖某振突然跑了过来,嘴里一边对干警进行辱骂,一边用手对执行干警的头部进行殴打。执行干警对肖某振采取了强制控制措施。待法院干警支援到来以后将肖某军、肖某振、肖某强带回法院,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肖某振、肖某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对肖某军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事件结果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几日后,参与阻拦执行的杨某男、屈某帅、屈某成主动投案自首,承认错误并有具体悔改表现,我院决定对其三人进行训诫并公开致歉。但屈某超未主动投案,在对其进行控制后仍不认识错误,我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5日的处罚。
肖某振等人暴力阻拦执行现场并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两名执行干警住院治疗数日。随后,被执行人肖某主动履行了义务。
事件警示
作为一名公民,应当守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授权执行职务行为不容侵犯,广大群众如果对执法行为持有异议或者认为不文明、不规范,可以在事后采取投诉反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而不能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实施暴力对抗,否则,一定会遭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