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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汇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6月05日     点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高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由执行局全权负责,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实施开展,进一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坚持合法性、坚持信息共享、坚持联合惩戒、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体制机制,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二、工作任务

 充分利用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平台,采用“数据集中存储、应用集中部署”的模式,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接,拓展被执行财产上线网络查询、查封功能,全面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

 三、工作落实及成效

 按照工作部署,我院陆续将失信被执行人61人的基本信息、欠款事实向县委文明办、工商局、总工会、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报送,请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相关单位表示会大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共同建立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平台。

 三年来将被执行人736人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不定期将重点失信被执行人的头像、基本信息通过微信、网站、城市大屏幕、电视台进行曝光,多起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如在执行张家口宏昊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公司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将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郭洪文列入失信名单,在其参与市政建设及出行受到限制后,主动到法院并联系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执行标的1千万余元分期给付完毕。多名被执行人在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受限后联系家人代为履行了义务。

 我县一名邮政工作人员替他人担保贷款后,被判决承担义务,但拒不给付。我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相关部门推送后,其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经了解,其子女当年毕业,面临择业,其得知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业将受到影响后,立即替借款人偿还借款,要求执行人员将其失信撤销,并对自己未主动履行判决的行为承认错误。鉴于此,我院屏蔽其失信信息。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与县委、人大、政府密切联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更加高效、及时、准确,形成合力。高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切实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执行权,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严厉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实效。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对拒不执行的典型人员,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打击拒执高压态势。继续强化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开立企业进行限制;协助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调研,及时办理代表委员意见,接受监督;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通过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参与与执行公开相结合,以短信、面对面告知等方式公开执行全过程,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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