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借风险大 车辆损毁自担责
近日,高阳法院执结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将车辆损失费、公估费、拆检费等共计390500元执行款交到原告刘某手中。
2016年11月11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刘某的丈夫借用原告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后未经原告允许,韩某擅自将车辆借给徐某。11月12日凌晨3点,徐某驾驶原告的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保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费高达35万余元,另原告花费公估费24500元,拆检费15000元。
高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某借用原告刘某的车辆,未经原告允许,擅自转借他人所用,造成该车辆严重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存在严重过错,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公估费、拆检费共计390500元。
被告韩某未提起上诉,后该案转入执行程序。经过执行干警努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