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私售假盐法不容。明知贩卖假冒碘盐违规违法,但仍有人为获利铤而走险。
高阳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晚8时许,河间市兴村镇张庄村邢某某非法批发销售食盐(外包装为“湖北精致工业盐”编织袋,产品标准号GB/T5462,内装小包装为“海晶”牌餐饮专供加碘精制盐)给某超市共13大袋,每大袋内装25小袋,每小袋标称重量2.5公斤,实际重量1.65公斤。在查获中邢某某弃车、盐逃跑。后经检测鉴定,上述盐属不含碘的不合格食盐且属假冒产品。
案发后,违规盐产品已被高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没收。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邢某某到高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邢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从事盐业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